发布日期:2026-04-29 22:33 点击次数:116
办案手记|四川广元市苍溪法官邱孟玲:法槌起落间,是老、少、残特殊群体的归途与征程

作者|邱孟玲、彭馨瑶
一纸裁判,不应只是法条下的演绎推理,而是要在民生与法律之间为百姓的生存寻求“突破口”。面对“老少残”这些特殊群体的案件,我努力在法理与情理的交织中,做一名定分止争的裁判者,更做一名世道人心的守望者。以下是我围绕这三个特殊群体,在办案中的一些思考与探索。

一是关爱老人,“弹性赡养”护晚年生活无忧
面对高龄群体的赡养难题,司法不仅要定分止争,更要在法理与亲情间找到平衡点。在办理近九旬老人何某某诉其三子赡养纠纷案时,我深刻感受到“父母高龄需赡养”与“子女中年需谋生”之间的现实矛盾。何某某的丈夫离世后,她独自生活、常年多病,而三个儿子均年过半百,因家庭重担常年在外务工,老人赡养问题迟迟无法解决。
面对这一难题,我没有简单地一判了之,而是深入社区、走访群众,综合施策,精准破解:一方面,我向三子发出《赡养令》,以司法权威唤醒孝道;另一方面,通过多方征求意见、反复调研论证,构建了“轮流赡养+经济补偿”的弹性赡养模式。最终,多方达成调解协议,既保障了老人的晚年生活,又兼顾了子女的现实处境。
调解后,看到子女搀扶老人离去的背影;回访时,见到老人儿孙绕膝的画面。我深知,司法的价值在此刻得到了最温暖的体现。

二是守护少年,“判后回访”照亮前行之路
涉未成年人案件,惩处犯罪者仅是起点,关注被害人的生存发展才是初心。幼时的罗某某父亲早逝,母亲系智力二级残疾,在随改嫁的母亲生活期间,罗某某长期遭受继父的侵害,最终其继父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。
在判后回访中,我们发现罗某某的祖父母、外祖父均已离世,外祖母也是智力残疾人,罗某某陷入了无人监护的困境。为此,我们联系当地民政部门、司法所、村委会共同会商,在综合考虑抚养能力以及意愿后,最终确定罗某某的大叔父罗某甲为罗某某的监护人。
案结不是终点,事了才是初心。针对未成年人被侵害的刑事案件,我们一方面要及时开展判后回访,了解未成年被害人的现状及生存需求;另一方面要及时联合相关部门,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,让手足无措的孩子找到“家”,让无人监护的未成年人找到他们的“守护者”。

三是司法助残,“三上门”机制送公平到家
残疾人因身体不便,往往在诉讼中需要更多关怀。伍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案,伍某某系听力残疾人,与妻子杨某某因生活变迁、孩子离世等原因,感情破裂,分居多年,在多次协议离婚未果后,杨某某提起诉讼。案件受理后,因伍某某常年寡居、性格孤僻,书记员多次电话联系未果,村组干部也反映沟通极为困难。
针对这一特殊情况,我带领团队精准分析、个性化定制司法服务,最终在“三顾伍家”后成功化解该案:一上门,送达应诉材料,耐心倾听当事人心声;二上门,开展巡回审判,简易但庄严的法庭在伍某某家门口的核桃树下落成;三上门,邀请当地村组干部共同参与调解,帮助当事人打开心结,助推纠纷及时妥善化解。最终,这段长达四十余年的婚姻平和落幕,伍某某解开心结,协议离婚。
调解结束时,他微笑着说“虽然我们离婚了,但以后我还会像往常一样去看望岳母”。那一刻,核桃树上硕果累累,核桃树下已是新的人生。
为法官者,当定分止争。这要求我们既要具备法律家的头脑,更要怀有仁爱者的心肠。在多岗位的历练中,我愈加真切体会到,每一份卷宗背后,都是一个具体的人、一段真实的人生。面对“老少残”这些最需要托举的群体,我们更应该俯下身,让每一位老人在亲情中安度晚年,让每一个孩子在守护中向阳生长,让每一位残障者在司法中感受平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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